至少符合以下一项要求的物质(1): (a)法规(EC) No 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分类的任何一种物质; -1A、1B或2类致癌物或1A、1B或2类生殖细胞诱变剂,但不包括因吸入接触后的影响而分类的任何此类物质. -生殖毒性1A、1B或2类,但不包括因吸入接触后的影响而分类的任何此类物质. -1、1A或1B类皮肤敏感剂. -1、1A、1B或1C类皮肤腐蚀性物质或2类皮肤刺激物. -严重眼部损伤1类或眼部刺激物2类. (b) 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中所列物质; (c) 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V中,且符合在该附录表格g, h和i列中任何一种规定情况的物质; (d) REACH法规附录XVII附件13中所列物质. 本条目第2栏第7和第8段中的辅助要求适用于用于纹身目的的所有混合物,无论其是否含有属于本条目本栏第(a)至(d)点的物质。 |
1.在2022年1月4日后,不得在市场上出售用于纹身目的的混合物,且含有任何此类物质的混合物不得用于纹身目的,如果所述物质或物质存在于以下情况: (a)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 No 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A、1B或2类致癌物,或1A、1B或2类生殖细胞致畸物质<0.00005%; (b)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 No 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A、1B或2类生殖毒性物质<0.001%; (c)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 No 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1A或1B类皮肤刺激物质<0.001%; (d)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 No 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1A、1B或1C类皮肤腐蚀性物质或2类皮肤刺激物,或1类严重眼睛损伤或2类眼睛刺激物: (i)仅作为pH调节剂<0.1%; (ii)其他用途<0.01%; (e)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中所列物质<0.00005%; (f)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V中g列(产品类型、身体部位)规定的物质在如下一种或多种用途的混合物中<0.00005%: (i)‘冲洗产品’; (ii)‘不可用于粘膜的产品’; (iii)‘不可以用于眼部的产品’; (g) 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V中h列(即用制剂最大浓度)或i列(其他)所列物质需满足该列所规定的条件; (h)满足REACH法规附录XVII附件13中特定物质限值。 2. 在本条目中,使用混合物“用于纹身”是指通过任何过程或程序将混合物注射或引入人的皮肤、粘膜或眼球中,目的是在他或她的身体上做标记或设计。 3. 作为克减,第1款在2023年1月4日之前不适用于下列物质: (a) Pigment Blue 15:3 (b) Pigment Green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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