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栏 物质名称 | 第二栏 限制要求 |
50.多环芳烃 (PAH)
(a) 苯并(a)芘(BaP)
CAS号:50-32-8
(b) 苯并(e)芘 (BeP)
CAS号:192-97-2
(c) 苯并(a)蒽 (BaA)
CAS号:56-55-3
(d) 屈 (CHR
CAS号:218-01-9
(e) 苯并(b) 荧蒽 (BbFA)
CAS号:205-99-2
(f) 苯并(j) 荧蒽 (BjFA)
CAS号:205-82-3
(g) 苯并(k) 荧蒽 (BkFA)
CAS号:207-08-9
(h) 二苯并(a,h)蒽 (DBAhA)
CAS号:5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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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颗粒或覆盖物中8种PAHs的总浓度大于20mg/kg(0.002%)时不得投放市场; 10. 如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颗粒或覆盖物中8种PAHs的总浓度大于20mg/kg(0.002%)时不得使用; 11. 如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颗粒或覆盖物需标记特殊批号; 12. 第9至11段将自【法规生效后12个月】起实施; 13. 如颗粒或覆盖物在【法规生效后12个月的前一天】已经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则可在原场地就同样用途继续使用; 14. 就9至13段而言, (a) “颗粒”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硫化或聚合材料加工而成的尺寸1-4mm,以固体小颗粒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b) “覆盖物”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硫化或聚合材料加工而成的长4-130mm、宽10-15mm的,以片状覆盖物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c) “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是指用于人造草坪上用于提升人造草坪系统运动性能的颗粒; (d) “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是指颗粒和覆盖物以玩乐和运动为目的的除人造草坪填充料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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