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名称 | CAS号 | EC号 | 作为中间体使用或其它规范的特定豁免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
1763-23-1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4151-50-2 31506-32-8 1691-99-2 24448-09-7 307-35-7 and others |
217-179-8 220-527-1 249-644-6 249-415-0 274-460-8 260-375-3 223-980-3 250-665-8 216-887-4 246-262-1 206-200-6 and others |
1. 物质或混合物中的PFOS浓度小于或等于10mg/kg(0.001%),Article 4(1) (b)适用。 2. Article 4(1) (b)适用于PFOS含量低于0.1%(不同部件中PFOS的含量之和)的半成品、物品或物品的部件,或涂层材料中PFOS含量低于1μg/m2的纺织品和其它涂层材料。 3. 2010年8月25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组分的物品,可继续使用。Article 4(2)的第3,4段适用于该类物品。 4. 如果释放到环境中的量能够最小化,则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许以下用途的PFOS生产和投放市场:在闭环系统中用于非装饰性硬铬(VI)镀层防雾剂。如果在2024年9月7日前有使用PFOS的成员国向委员会报告淘汰PFOS的进展并证明延长该用途豁免的必要性,委员会经审核、评估后应于2025年9月7日前决定是否继续延长该豁免期限(至多5年)。 如果此类豁免关系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8/1/EC范围内的设备中的生产和使用,2008/1/EC指令Article 17(2)第2段中所述防治和降低PFOS排放的相关最佳可用技术适用。 5. 一旦标准被欧盟标准委员会(CEN)采纳,则应该被用作判定第1点和第2点中物质、配制品和物品是否合格的分析测试方法。任何其他可证明与之等效的的分析测试方法可作为CEN标准的替代。 |
物质名称 | CAS号 | EC号 | 作为中间体使用或其它规范的特定豁免 |
三氯杀螨醇 | 115-32-2 | 204-082-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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